本文作者:adminddos

最新!宗馥莉被判暂不得挪用香港汇丰账户资产,百亿资产纠纷隐情重重

adminddos 2025-08-01 19:49:06 3 抢沙发
最新!宗馥莉被判暂不得挪用香港汇丰账户资产,百亿资产纠纷隐情重重摘要: ...

  8月1日下午消息,今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宗氏百亿遗产纠纷案发布判决,宗馥莉暂不得挪用香港汇丰账户资产。

  该判决提到,2024年3月14日,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和宗馥莉签订了一份协议。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确认,宗馥莉、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

  宗馥莉在协议中承诺,将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之权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信托(共设三个信托)。根据宗庆后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美金7亿元整(总金额为21亿美金整),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该协议来自于宗庆后手写的一份指示。这份给郭虹的指示包括,“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据宗继昌等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PTC(私人信托公司)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PTC过渡阶段,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在过渡期结束后,则由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置顶的人士来担任。信托过渡期结束之后(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

  此外,协议规定,宗馥莉应当按约定完成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资产的信托设立工作,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遗产继承、分割、分配等环节相关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宗馥莉方强调,宗继昌等三人一直拥有一个错误认知——即认为上述资金本身也应成为信托资产的一部分。但宗馥莉方表示,前述协议已经约定,将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此外,宗继昌指出,宗馥莉存在“严重敌意”,并长期系统性地与原告方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宗馥莉方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拖延办理设立信托的手续。而宗馥莉方表示,自己与原告的讨论是真诚的。

  宗馥莉方还指出,汇丰账户中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21亿美元,因此在双方找到弥补差额的方法之前,宗继昌等三人无权主张各自7亿美元的离岸信托权益。宗馥莉进一步辩称,每人7亿美元的数额纯属理想化设定,且无论如何自己都不认可手写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要求向每个离岸信托注入7亿美元现金的主张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判决文书中的材料显示,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立下两份遗嘱(下称“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则涉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境内资产。两份遗嘱均未提及任何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或杜建英,指定宗馥莉、施幼珍以及宗庆后母亲为受益人。

  法官认为,该协议中存在交换条件,即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应承认遗嘱且不得妨碍根据该遗嘱进行的管理,而被告宗馥莉应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此外,从书面指示、委托书和协议(统称“文件”)可以合理明确地看出,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应为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的境外信托,而其他资产应为宗馥莉。(新浪财经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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