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一则处置造黄谣案的通报:网络流传某招聘平台一自称“王某香”的“求职者”与招聘方沟通中存在低俗信息。经警方核实,账号使用人为一尹姓男子,为寻求刺激,盗用他人信息,冒充女性求职,并恶意编造包含性暗示的虚假信息,对被冒用女性造成恶劣影响。目前该男子已被属地警方刑事拘留。

图片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本案已经被定性为刑事案件。或许有人会问:仅仅是编了一个“故事”,至于涉嫌犯罪吗?
在此案中,涉事男子冒充女性,自称系某市“广播电视台主持人 ”“播音主持专业”,求职董事长助理岗位,简历中暗示曾与领导长时间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在与所谓“招聘方”的对话中也明确表示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事实上,相关广播电视台已经辟谣,并没有这个所谓的主持人;其上传的照片,也是盗用其他女性的照片。
这种造黄谣博流量的行为,盗用他人照片,使被害人承受了本不该有的舆论压力和精神伤害,也让相关单位蒙受不白之冤。招聘平台本是为求职者和招聘方提供公平、正规交流的渠道,却被该男子当作满足变态私欲、寻求刺激的工具,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近年来,从恶意P图诽谤女性,到伪造聊天记录制造“桃色新闻”,互联网上类似案件屡见不鲜。造谣者往往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通过践踏他人尊严和社会公序良俗攫取短期利益、低级趣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心理扭曲的造黄谣者肆意妄为的地方。《刑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是,“杭州取快递女生被造黄谣案”发生之后,案件由普通诽谤案的自诉案件,转为检察院公诉案件,对处理类似的造黄谣案提供了指导:这种社会影响力较大、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已经达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侵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由检察院公诉,不再需要由当事人去刑事自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门槛,也是对造黄谣者的有效震慑。
本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骗取流量的目的,无事生非地盗用他人照片,冒用主持人身份,制造了匪夷所思的谎言,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既是对当事女性的直接诽谤,也是对女性、对主持人、对新闻工作者群体的污名化。而且,对招聘市场的秩序和形象也是一种破坏。
在此案的处理中,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迅速介入、果断处置,依法对尹某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是对造黄谣者的有效震慑——这不是什么“玩笑”或“段子”,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造黄谣者,必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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