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马上评|质疑校服质量就被行拘,要为批评权留下空间

adminddos 2025-08-12 21:43:18 4 抢沙发
马上评|质疑校服质量就被行拘,要为批评权留下空间摘要: ...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12月,因在网上发视频反映儿子学校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质疑标注成分与质地不符、有甲醛等有毒物质等),甘肃庆阳市宁县36岁男子邓建国在校服厂商报案后,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天。

被执行拘留后,邓建国精神抑郁,妻子受不了他的变化,双方于2024年1月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

因在网上举报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邓建国被以寻衅滋事拘留7天。澎湃新闻 谢寅宗 摄

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如今尘埃落定,再看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确太不应该。公民正常监督,既不是诽谤,也不是寻衅滋事——所谓诽谤,是不顾事实,无中生有,颠倒是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商誉。

邓建国举报校服质量问题,也并非“无事生非”。校服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春秋季校服的标签标注为100%聚酯纤维,但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94.9%、氨纶5.1%,标签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夏季校服抽样检测发现其棉含量为31.8%、涤含量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于35%的国家标准。

虽然,邓建国在网上提出的对校服的质疑并没有100%得到证实,比如,他质疑的甲醛毒物经鉴定并没有超标。但是,消费者行使评论权应有一定的“容错空间”,特别是批评的内容大体是真实,质疑的方向言之有据,就不能揪着消费者表达里的“瑕疵”来“吹毛”。

动用行政拘留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处罚时,更应慎之又慎,处罚严厉性应当与不当言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成正当的比例,要坚决杜绝小过重罚、让公民表达里动辄得咎。

公民正常监督,是国家法律鼓励和倡导的积极行为,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只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应当依法保障。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需要多一点谦抑精神。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回看这起案件,就算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声,批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本身并没有多大社会危害;退一步说,就算是表达有情绪、陈述有瑕疵,也并非只有行拘处罚这一种手段。警方出面提醒一下,教育一下,怎么看都比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效果要更好一些,阵痛也更少一点。

有侵权就要有救济。因正常监督被行拘,邓建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失去了7天的人身自由,还因此患上了抑郁症,与妻子离婚。一个好好的家庭,因为遭遇了不正确的执法,变得支离破碎,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由执法者一方承担国家赔偿是应该的,有利于当事人回归生活,也是对执法机关的批评教育,有利于执法者接受教训。

网络之大,其中难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有“诤言苦口”,也有无心之失,根据言论表达者的主观恶意、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作出综合评定,必须贯彻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要杜绝小过重罚,让公民有正常批评空间,甚至要留下必要的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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