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谷建彬处获悉,当日,他前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船营区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1万元。
谷建彬是吉林省吉林市建彬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老猪场)法定代表人。因要建设吉珲铁路枢纽西环线,谷建彬家的老猪场被划至拆迁范围,后被强制拆除。老猪场被强拆后,施工方随即进场施工。2023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后,谷建彬阻止施工,被指控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船营区检察院此前指控,谷建彬于2024年4月至6月间,多次将一台别克轿车停放在施工便道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入,造成施工方无法施工,施工方因此损失6万余元。船营区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法院遂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谷建彬的起诉。
2025年7月7日,船营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谷建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对谷建彬不起诉。谷建彬于2024年7月2日被刑拘,至202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共被错误羁押295天。
谷建彬称,截至目前,当地政府仍未就拆迁补偿与其达成一致。
厂房被拆后负责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定强拆违法
据谷建彬介绍,2008年,他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注册成立老猪场,2012年扩大生产,在同村注册成立吉林市金鹏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新猪场)。谷志强称,老猪场被拆除前有约700头猪;新猪场前后累计投入三千余万元,目前有约3000头猪。
为建设吉珲铁路枢纽西环线工程,吉林省市船营区政府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相关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老猪场的部分建筑划至征收范围。谷志强称,因新老猪场距离铁路线不足500米,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谷家要求政府对新老猪场整体征收,但政府给出的补偿价仅为1640余万,还不够新猪场投入成本,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
2023年3月25日,船营区政府向谷建彬送达《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老猪场进行征收。《决定书》显示,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异地置换。其中,货币补偿共计310余万元(不包含生猪补偿价值);异地置换为“船营区政府在大绥河镇果树场按照不低于原养殖场规模为被征收人建设一处新养殖场,同时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从搬迁之日起至新养殖场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征收部门按年给予停产养殖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协商确定。”谷建彬介绍,他实地考察过异地置换的场地,觉得场地条件不适合生猪养殖。
让谷建彬没想到的是,3月28日,船营区政府就对老猪场整体进行强制拆除,老猪场饲养的近700头猪也被拉走,下落不明。此后,谷建彬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分别请求确认船营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撤销《决定书》。
2023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吉林市政府认为,《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决定在3月25日送达,3月28日即强制拆除申请人房舍,未在实质上充分保障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吉林市政府另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吉市政复决【2023】65号)显示,船营区政府在证据材料中未提供案涉被征收标的的完整评估报告,无法证明评估师资质、评估过程、评估报告送达的程序等评估事宜合法有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决定书》仅载明“从搬迁之日起至新养殖场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征收部门按年给予停产养殖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决定”,未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等项目。综上,《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市政府决定撤销《决定书》。
阻工被控破坏生产经营,法院两次开庭后检方撤诉
尽管吉林市政府确认船营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但吉珲铁路枢纽西环线工程并未停止施工。据新华社2024年9月26日报道,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于当日正式开通运营。
谷建彬称,《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2023年10月12日,谷建彬和妻子、儿子前往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谷建彬介绍,双方发生了冲突,他们一家也在冲突中受了伤。当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向谷家三人分别对三人行政拘留十日。
此后,谷建彬又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2024年7月2日,谷建彬被船营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船营区检察院以谷建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船营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谷建彬于2024年4月至6月间,多次将一台别克轿车停放在施工便道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入,造成施工方无法施工,施工方因此损失6万余元。谷建彬称,他停车的地方,事实上处在被强拆的老猪场范围内。
船营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后,船营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要求撤回起诉。船营区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船营区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7月7日,船营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谷建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对谷建彬不起诉。
8月14日,谷建彬前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船营区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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