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社论】精神病司法鉴定该如何保障公正

adminddos 2025-08-14 17:03:49 3 抢沙发
【社论】精神病司法鉴定该如何保障公正摘要: ...

近期,多起案件因为加害人被认定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受到法律处罚,引发公众对精神病鉴定本身的关注。

深圳一女子遭到陌生男子强吻,嫌疑人被抓获后因被鉴定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送往医院治疗,逃过了处罚。“鲁荣远渔370”远洋渔船的船长,在公海上被该船二副杀害,被害人家属被告知嫌疑人已主张申请精神鉴定。

精神病是不是免罪金牌?鉴定本身能不能保证公正?当事人能不能提出质疑?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那么,而“无法辨认、控制行为”的精神状态,是在案发时的,还是案发后的状态?这需要鉴定人员更权威、鉴定规则更明确、鉴定依据更公开。但是,我国司法鉴定机制还是存在不少有待提升之处。

首先,我国刑事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章比较零散,鉴定人员准入门槛也不尽统一。

1989年起施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至今已“暂行”了36年。而且不同规定对于鉴定人的准入资质标准,也不尽统一。甚至有学者指出的:目前“不少普通的精神科医师,承担了大部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义务”,鉴定人本身的公信力、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其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应该强化法庭质证程序,以及接受被害人一方的质疑。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结合存在困境​​,特别是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鉴定缺乏可量化标准。鉴定人员作为医学专家,既要做医学诊断,还要认定刑事责任能力,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所以,有学者建议构建“鉴定+评估”双轨模式​​,引进​​犯罪心理评估​​机制,对作案动机、人身危险性实施独立评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列提交法庭,接受法庭质证、公开辩论,提升其公信力,而不是像目前这样,在做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之后直接撤案,被害人一方难有公开质证的渠道。

第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公开、公正性有待强化,特别是杜绝因为收集资料有倾向性而干预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很多时候依赖事后材料(如证人证言、病历)推断,若材料缺失或者收集证据有倾向性,就会导致鉴定结论可信度存疑。甚至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形成所谓“鉴定的主客场”。鉴定程序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督、审视。

第四,应合理分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实际由公检法机关掌握,但法律规定不够明晰,使得司法机关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可能出现了应该启动鉴定的却没有启动,或者不需要启动的却启动了司法鉴定。这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特别是要畅通被害人表达的渠道。

精神病司法鉴定,关乎“出入人罪”的大事,但又长期处于法律和医学的边缘地带,之前不太受关注,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近年来,多起涉及精神病人案件的处理引发公众热议,希望能够补齐法治建设的短板,让司法鉴定更阳光、更科学、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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