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甘肃警方通报奔驰车超车逼停摩托,律师:奔驰车主或涉寻衅滋事,尾箱丢失需证明关联性

adminddos 2025-08-05 17:38:22 2 抢沙发
甘肃警方通报奔驰车超车逼停摩托,律师:奔驰车主或涉寻衅滋事,尾箱丢失需证明关联性摘要: ...

8 月 5 日,甘肃卓尼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 年 8 月 2 日,我辖区江迭公路发生一起因超车引发的治安警情。经初步调查,8 月 2 日 15 时 30 分许,田某某(女)驾驶白色越野车(鲁 H6**P0)行驶至国道 248 线 K433 公里处(江迭公路段)超车时,将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甘 DZ**16)逼停,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男)用手拍越野车车身,田某某随即下车用脚踹摩托车尾部,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被游客劝离。8 月 3 日 11 时 03 分,卓尼县公安局首次接到王某电话报警,称其摩托车尾箱丢失,要求田某某赔偿并公开致歉。

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受理,通过调取相关视频、电话询问双方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及车辆均已离开甘南州境内),并作了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鉴于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县公安局已派出工作组分别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一步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

上述事件中,田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可能面临什么处罚?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海进行了法律解读。

田某某在盘山公路急弯处(宽度仅容两车通行)逆向超车,将王某逼停于悬崖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 条、43 条(禁止逆行、禁止危险超车),面临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可能存在加重情节:事发路段为悬崖险道,且系旅游旺季高流量路段,易构成 " 危险驾驶 ",若查实主观故意,可处拘役并罚金。

△涉事奔驰车辆。

田某某脚踹摩托车致尾箱损坏丢失(损失 2000 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可处 5-10 日拘留以及 500 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为 5000 元,本案损失未达刑责门槛,不构成犯罪。

田某某下车踹车、捡石块威胁(有行车记录仪证据)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 " 追逐、拦截、强拿硬要 " 行为,可处 10-15 日拘留 +1000 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如引发群体事件),或触犯《刑法》第 293 条寻衅滋事罪。

△涉事摩托车,车主称尾箱丢失。

王某拍打车身如系对田某某危险驾驶的即时反应,若未造成车辆损坏,属自力救济范畴,不构成违法;但若存在故意损毁(如划痕),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证据在于,警方需结合视频判断拍车时间、力度及车身损伤(通报未提及奔驰车损)。王某主张尾箱丢失系田某某踹车所致,但需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如锁扣损坏证据)。若证据不足,索赔可能不被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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